欢迎登录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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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可以向哪些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民事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上述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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