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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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陶县人民法院
执行救助专项基金管理使用规定(试行)
根据中央政法委、市委政法委、区委政法委的部署要求,北辰区人民法院经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制度。为加强对执行救助专项基金的管理,切实发挥其救助急迫、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执行救助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原则。
2、执行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3、执行救助以一次性为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基金来源
4、定陶县人民法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的执行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主管信访工作的副院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执行一庭庭长、执行二庭庭长、执行局综合室主任。执行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执行综合室。
5、定陶县人民法院执行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院执行救助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6、执行救助专项基金的主要来源:
(1)县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基金;
(2)执行救助后,法院继续执行得到的追偿;
(3)其他合法来源。
定陶县人民法院执行救助基金以本区财政部门拨付为主,以及社会各界的捐赠款项。
三、救助条件及标准
7、执行救助对象为因被执行人确无或短期内确无履行义务能力而无法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和医疗条件的申请执行自然人。一般为下列案件中有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和受养人: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2)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受害人;
(4)因受害人严重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的受养人;
(5)涉执信访申请执行人;
(6)其他需要救助的申请执行人。
8、执行教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申请执行人、受害人或受养人为无职业、无收入或收人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因执行款不到位使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和医疗条件的;
(2)申请执行人、受害人或受养人未得到相关救助的;
(3)申请执行人、受害人或受养人书面表示受救助后同意中止、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息访的;
(4)被执行人确无或短期内确无履行义务的能力;
(5)承办人穷尽调查手段和执行措施,依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短期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9、执行救助数额根据案情,以救助急迫、一次性解决问题为标准,最多不超过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
10、承办人应以案结事了为目标主动做好救助延伸工作,对救助对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户”条件的,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纳入城市“低保”和农村“五保”范围。
四、办理程序
11、由执行案件或信访案件承办人撰写申请执行救助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案情;
(2)当事人急需救助的情况;
(3)案件执行情况;
(4)申请执行救助的数额。
12、承办人将执行救助报告层报本部门领导和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连同以下材料报执行救助工作办公室:
(1)有关执行依据的材料;
(2)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受助人生活困难急需救助的证明材料;
(3)受助人是否得到相关救助的调查材料;
(4)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材料;
(5)穷尽执行措施,执行不能的证明材料;
(6)申请执行人或受养人接受执行救助后同意中止、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息访的承诺材料。
13、执行救助工作办公室经审查,层报执行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批。
14、对重大、疑难执行救助案件,经执行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由执行救助工作办公室提交执行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五、监督管理
15、执行救助基金由本院设立专款账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16、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对违反规定使用基金或挪作他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7、发放执行救助基金时,应由受救助人签收。本人无法到法院领取的,由承办人送到其住所地签收。
18、发放执行救助基金时应逐案填写《执行救助案件备查表》,执行救助工作办公室于每季度后一周内,报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县委、县财政局接受监督和审计。并于每半年后15日内将半年的执行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19、给予申请执行人救助资金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立即恢复执行。在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后,法院将救助资金扣回纳人救助基金循环使用。
20、执行救助工作办公室对执行救助基金使用情况,建档备查。
21、本《规定》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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