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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入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的通知
  • 作者:邓洪强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0日

  关于引入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的

  通  知

  本院各部门:

  为规范诉讼保全工作,简化诉讼保全担保审查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有保全需求的当事人的负担,依法保障当事人实现合法债权,请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特引入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请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严格落实。

  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建议当事人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二、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出具书面保函。

  三、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应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担保的金额、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为申请人的错误保全申请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四、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保函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保全合同或者保单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五、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书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六、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可酌情处理。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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