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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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陶县人民法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县委的领导下,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11号)、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政法[2005]52号)精神,现就实施定陶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机制的有关问题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机制是指在区委领导下,由区委政法委、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形成以人民法院为主,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组织和舆论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实现法院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开展工作的范围,包括实现生效裁判需要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配合法院完成的各项具体任务。
第四条 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应遵循依法进行、密切配合、责任明确、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成立由定陶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为组长、人民法院主管副院长为副组长,纪委监察局、县委宣传部、县人大内司委、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建委、区规划局、区国上资源管理局、区房地产管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广电局、社保中心、财保、人保支公司、驻区各金融机构、各镇、街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法院执行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法院执行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协助执行联席会议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法院执行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法院执行庭和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科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实行协助法院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对需要法院执行联动工作领导小组解决的执行工作中的重大和难点问题,由县人民法院提出会议申请和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集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
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单位必须遵守并执行联席会议的决议。
第七条 实行重大信息沟通反馈制度。法院要及时将超期限未执结、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法律义务等案件情况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收到法院情况通报后,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及时地履行协助义务。对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县法院要及时向县委政法委、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报告情况。需联席会议解决的,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八条 为保证信息畅通,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均设一名联络员,保持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经常联系。联络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或履行协助义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当通过联络员及时联系解决。对重大和有分歧的问题,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或报县委政法委、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条 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切实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开展执行工作,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及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阻挠和抗拒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坚持威慑联运、教育疏导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自觉履行法定义条维护法律权威。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依法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
县公安机关应当对接到的县法院有关情况通报或案件移送函及时审查,对阻碍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涉嫌妨害公务罪以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同级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
对法院送交司法拘留的,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对扰乱人民法院办公和执行秩序的,县公安机关要及时出警依法办理。
县公安机关在接到法院有关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的情况通报和协查要求后,应当依照法律及时予以查询和办理相应的协助事项。
第十四条 县检察机关在接到县公安机关对拒执罪的犯罪嫌疑人报请批捕和移送起诉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国家公务人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甚至煽动群众抗拒法院执行,情节严重但构不成犯罪的,应当在接到法院情况通报后,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理。
第十六条 县建设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在接到法院情况通报和协助要求后,应当并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规划申请等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限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在接到法院情况通报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积极配合法院查询有关土地权利登记情况、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转让登记、抵押登记等情况,应当按照协助执行内容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土地使用权竞买、土地权属等权利的取得、转让以及房屋产权登记、买卖过户等方面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第十八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配合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情况和吊销、注销登记等情况,协助法院办理股权冻结、办理抵押登记的企业设备的查封登记等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要依法要求企业在有关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进行公告,防止被执行人通过变更工商登记手段逃避债务;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企业资产。
第十九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法院情况通报和协助要求后,应当对不积极履行义务的企业,特别是因拖欠职工工资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企业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 驻县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协调有关银行、金融机构对相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人民法院依法查询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开户、存款情况的,人民银行应依法积极查询。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对于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等规定积极予以协助,不得要求执行法院出具司法解释规定外的手续。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人民法院查询单位存款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对查询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帐号的,可以要求执行法院提供该个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情况的线索。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协助法院查询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执行法院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有关信用记录,决定是否发放借款;在发放抵押贷款时,应规范对抵押物的评估,防止低值高估,防止国有资产遭受损失,防止给法院造成执行难问题。
第二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有金融业务的单位为被执行人的,应当自觉履行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接到法院情况通报和协助要求后,应当及时赔付机动车各类保险款;及时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财产、人身投保收益,特别是投资险收益等方面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国、地税务分局要在接到法院情况通报和协助要求后,对被执行人的退税款等在抵缴欠税后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广电局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正面宣传力度,并根据法院通报的情况,将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向社会公布,对暴力抗拒执行的典型事件公开曝光,通过舆论监督督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新闻主管部门接到法院协助要求和情况通报后,应及时通知新闻媒体予以利登或播出;新闻媒体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予以刊登或播。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要根据法院执行情况通报和协助要求,依照政策规定,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减少或取消财政扶持。
县财政局接到法院情况通报和协助要求后,应当报分管领导,并决定是否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减收或取消财政扶持的措施,加大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成本,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七条 县民政局、社会慈善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实施必要救助。
第二十八条 县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宜传,对法院委托公布的拒不履行义务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曝光。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在接到人民法院情况通报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报分管领导,按照通报及协助执行的内容予以配合和协助,特别是涉及村帐镇管帐户的资金冻结和划拨。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进人强制执行程序后,应按照法定工作程序,根据执行案件具体情况,将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件依法送达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启动执行联动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联动单位应根据法院执行法律文书的要求,积极认真协助执行。
第三十二条 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执行案件,需要多个部门协助执行的案件,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提请研究的其他案件或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召集人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确定具体联动意见,并下发会议纪要贯彻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对建立的执行工作联动信息进行科学管理,正确适用,不得滥用而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责任查究
第三十四条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应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严格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法院应严肃执行纪律,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做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严格执行与文明执法相统一。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党纪、政纪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执行人员,坚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法院发现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的,及时向区党委报告;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及时将案件线素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六条 检察机关要依法及时查处执行工作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实现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法院每年对执行协助情况汇总,并报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协助执行情况,通过县委、县政府与各镇街部门签订的《定陶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决策目标、执行责任和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对不履行协助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由法院报请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二OO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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